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知应落实

发布时间:2021-07-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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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06-22 11:13
   

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二、企业安全生产“五个一”活动

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上线运行;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十个一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一报告,双签字”制度

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40号)要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要落实“一报告双签字”制度。 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涉及消防、特种设备、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有毒有害、涉氨制冷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停产复工、汛期特殊时段、火灾多发季节、长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的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作出专项报告。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字认可。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经企业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企业按照要求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栏报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的电子版,同时应当在本单位全文(经签字认可后)公布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